虛擬財產,如何得到有形保護
來源:光明日報 發(fā)布時間:2023-02-19 11:18:26
【法眼觀】
日前,一個“玩家退游價值4萬元裝備被回收”的詞條上了熱搜。原來,一位網絡游戲玩家在某款網絡游戲中價值不菲的道具全部被系統(tǒng)沒收,而這些道具至少能賣4萬多元。1月3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2022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其中就包括“網絡游戲停服刪檔引發(fā)虛擬財產侵權爭議”。
進入信息時代,依托日漸成熟的互聯網信息技術,虛擬財產日益頻繁地進入人們的視野,諸如人們日常光顧的網上店鋪、觀看的短視頻賬號,以及游戲皮膚裝備道具等,這些互聯網產品成為人們日常消費、娛樂的重要對象。由于其兼具經濟和精神價值,虛擬財產保護也逐漸重要起來。
民法典規(guī)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雖是簡單的一句話,卻意義重大,因為這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對網絡虛擬財產“身份”地位予以確立,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獨立于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將網絡虛擬財產正式納入法律的保護范疇。
虛擬財產具有現實價值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fā)展,經濟活動與財產也越來越呈現出互聯網的虛擬特征。作為互聯網經濟發(fā)展的產物,依托虛擬網絡的無形資產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共同構成了個人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輝說,虛擬財產是一種有經濟價值的資產,包括網絡游戲中的游戲幣、游戲裝備、游戲人物、游戲賬號,還包括其他在網絡虛擬空間中能夠轉化為現實財富的財產,例如虛擬貨幣、各類電子消費券、電子郵箱、經注冊的域名、網店、自媒體賬號等。
虛擬財產的價值,還表現為具有變現的經濟價值。2019年,全國首例因合伙糾紛引發(fā)的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明確了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認為微信公眾號作為信息發(fā)布平臺,依靠其粉絲基礎,已成為各類市場主體發(fā)布商業(yè)廣告的重要載體,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2019年7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認為比特幣雖然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如今,不少虛擬財產已經成為可交易的商品,并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了較為成熟的交易機制,網絡游戲道具已頻見于各大拍賣網站,火爆的非同質化通證(NFT)數字藏品等備受關注。周輝表示,隨著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現實生活的深入、廣泛融合,虛擬財產的價值在人們的財產占比中會進一步增大,對于公眾、社會和國家的意義也愈顯重要,既涉及公民的新型私人財產,也涉及企業(yè)的新型商業(yè)財富,更會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
民法典提供法律指引
“虛擬財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從法律層面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很有必要。”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員劉金瑞表示,民法典對虛擬財產保護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承認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同時也為虛擬財產保護提供了一種法律指引。不過,目前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規(guī)定所指向的相關法律并不明確,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針對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立法,其他現行法律中關于虛擬財產保護的規(guī)定并不多,這就對虛擬財產權利糾紛的處理提出了難題。
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包含多類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在劉金瑞看來,盡管目前沒有一部關于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立法,但虛擬財產作為一種財產,在矛盾糾紛的處理上仍然可以適用現行法律關于公民財產權保護的一般性規(guī)定。虛擬財產雖然是一種無形的資產,也會面臨盜竊、詐騙、搶劫等侵害,在認定侵權犯罪時,一般會參照現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2020年,四川的梁某、袁某與王某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駱某將其名下價值600萬元的比特幣和以太幣轉入梁某賬戶,后案發(fā)自首。法院認為,比特幣等屬于虛擬財產,搶劫虛擬財產也構成搶劫罪,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至10年。
“此外,更為常見的是圍繞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等。比如網絡游戲玩家作為消費者在游戲平臺上購買道具,享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消費者權益。當用戶玩家遇到游戲方停服等行為導致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經濟價值無法實現,造成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依據民法典合同編或侵權責任編等規(guī)定向游戲平臺主張權利。”劉金瑞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虛擬財產區(qū)別于有形財產,發(fā)生糾紛后,用戶在維權方面仍可能面臨困難,比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上的數據信息進行取證,存在一定難度。
法律保護“顆粒度”需不斷細化
2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fā)布《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其中就包括網絡游戲停服引發(fā)的虛擬財產糾紛,這些問題涉及虛擬財產保護,直接關系到用戶玩家的切身利益。
“游戲運營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在游戲世界創(chuàng)造角色、裝備等,也可以自主地通過修改代碼來調整道具裝備等虛擬財產的參數,實現對網絡游戲的整體控制,而此時玩家就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北京市長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指出,應平衡運營商與用戶玩家的利益,避免運營商“店大欺客”。
“虛擬財產具有必須依托于特定互聯網平臺的特點,虛擬財產權利人與互聯網平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比如注冊自媒體賬號、開設網店等需要同平臺方簽訂合同。通常用戶與互聯網平臺所簽訂的合同系平臺單方訂立的格式條款合同。”北京普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娜說,我國民法典關于格式合同的規(guī)定雖然抑制了優(yōu)勢一方通過格式條款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不合理操作,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游戲玩家處于弱勢地位的局面。比如說,民事糾紛的處理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特點,用戶維權時往往會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面共同發(fā)力。劉洋表示,虛擬財產在法律性質上模糊不清,需將探索的“顆粒度”不斷細化,基于民法典關于合同與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運用法經濟學立法技術,建立更加完善的虛擬財產保護制度。張曉娜認為,要總結吸收與虛擬財產保護相關典型案例的裁判規(guī)則,為類案的處理提供參考;同時通過發(fā)布司法解釋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涉及虛擬財產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與救濟途徑,明確不同類型虛擬財產案件所適用的規(guī)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證據規(guī)則適用原則,多措并舉從制度上形成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合力。(記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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